男子房屋被查封 提出执行异议缘何被驳回?

男子房屋被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缘何被驳回?新天水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男子欲“捡漏”,在明知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购买房产。不料多年后,该房产因原房主欠债成了执行标的。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男子房屋被查封 提出执行异议缘何被驳回?

新天水记者 裴婷婷

秦州区一男子欲“捡漏”,在明知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购买房产。不料多年后,该房产因原房主欠债成了执行标的。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驳回了男子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停止查封、评估、拍卖其房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赵某与王某因合同纠纷闹上法院,在调解后约定按照协议进行还款。但之后,赵某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无奈申请法院查封赵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对此,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任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任某认为,他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自2017年至今自己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房产应归自己所有。而申请执行人王某则表示,赵某与任某虽签订协议,但未付清全部房款,且任某对案涉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请求驳回任某的诉请。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对任某是否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进行了实质审查。法院认为,任某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占有案涉房屋,但既未付清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也不同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且自身存在过错,其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任某要求不得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任某对于支付房款的过程,当庭陈述、提交的证据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不一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雪梅表示,为印证支付50万元购房款的真实性,法院多次要求任某提供银行取款凭证,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其陈述无任何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据此认定该50万元未支付。

因任某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以供执行后,案涉房屋可排除执行,所以法院向任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任某表示不同意将50万元房款交至法院。另外,任某表示其购买房屋时并未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并不知道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形。

“出资100多万元购房,对于普通人来说,理应了解清楚房屋的相关情况,任某连房屋所有权证都不查看就购买房屋显然有悖常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多次提到房屋无担保、权属清楚等字眼,且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清剩余房款,可以推定任某在明知案涉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与赵某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曹雪梅告诉记者,由于案涉房屋设定有抵押权,在抵押权涤除之前,双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原告在签订买卖协议时应当预见案涉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存在的障碍和风险。

曹雪梅表示,即使签订协议时,原告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不知晓,但其作为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亦负有审查不动产登记情况的义务,其未尽该审查义务导致案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自身亦存在过错。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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