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名男子因强奸女孩的妹妹被判刑三年半。男方去女方租住的房子安排女方时,却被以肉体为由拒之门外。随后男子强行联系了女子的姐姐,表示不同意不走,并会向官方机关报到。事发后,该男子以违法为由拒不承认是犯罪行为。
(事件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事实比较清楚。这个人,郑某,在浏览互联网时遇到了刘某。随后他们在刘某家中多次会面,并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事发当晚,郑某与同事吃完饭喝酒后,联系上了刘某,表示会去他家安排一下。当时,刘某立即拒绝了郑某。
没想到,郑某并没有听从劝阻。半小时后,他直接打电话来到刘某面前,再次向刘某提出了一项交易。做一个来访的姐妹,和她做交易。
刘某当即呵斥郑某,要赶他走。但是郑某尴尬了。他不仅不走,还扬言不答应就不走。他向当局举报刘某,并经常在家中从事非法活动。
郑某在姐姐被迫让路后才离开。随后,刘某不服良心的谴责,带着妹妹到警察局报案。
但郑某到案后,坚称双方只是从事违法活动,不构成犯罪,因为女子没有反抗。但检方仍认定郑某构成刑事犯罪。为什么?
事实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主要看行为人在事发时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并不一定要看其反抗。
即,即使当时女方没有反抗或没有明显反抗,只要女方处于不知情、无行为能力、胆大妄为、无力反抗的状态,而施暴者违背其意志,该行为仍然符合殴打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
对于这起案件,当郑某建议联系女性时,郑某明确遭到了刘某和当事人的拒绝。不过,郑某果断出手,因为他不走不报。事实上,委托人处于一种不敢反抗的状态,因为他害怕官方机构惩罚他的妹妹,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因此,郑某的行为符合殴打罪的客观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女性”在侵犯女性权益时,不会有任何职业、年龄、肤色等方面的限制。简单地说,即使被侵犯意志的一方是女性,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综上,检方认定郑某构成刑事犯罪,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在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可处以最低3年、不超过10年的监禁,并考虑刑罚。但是,在本案中,郑某出庭时,真实地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口供。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可以算是从轻、从轻的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结合郑某供认不讳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忏悔。
最后,当你无法控制酒量时,不要随心所欲。喝酒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所以,劝大家三思而后行,不要自己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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